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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时间:2018-07-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绵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一、 基本职能和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7年我院共办理移送审查批捕案件80115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11226人,初查贪污贿赂案件线索68人,初查渎职侵权案件线索24人,共接待来信来访27410余人次,协助纪委查办案件13人,协助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查办案件2件,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480余万元。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监督活动”,切实开展“两法衔接”工作,走访区工商局、环保局、食药局等执法部门,查阅执法档案。

二、 部门概况、

我院共有人员43人,其中政法编制22人,实有22人;临聘人员编制16人,实有16人;单位自聘人员5人,共计43人。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949.2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49.26万元,100 %

2017年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920.6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55.66万元,占71.22%;项目支出264.99万元,占28.78%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高新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999.65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额各增加60.28万元,减少6.42%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高新区人民检察院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20.6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减少31.67万元,减少3.56 %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高新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20.65万元,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公共安全支出804.45万元,占87.3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5.83万元,占6.0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4.98万元,占 3.8%,住房保障支出25.39万元,占2.76%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04(款)01(项):2017年决算数为519.87万元,完成预算99.33%。公共安全(类)04(款)02(项):2017年决算数为148.84万元,完成预算68.14%。公共安全(类)04(款)03(项):2017年决算数为20万元,完成预算97.99%。公共安全(类)04(款)08(项):2017年决算数为4.5万元,完成预算45%。公共安全(类)04(款)09(项):2017年决算数为16.10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共安全(类)04(款)99(项):2017年决算数为95.55万元,完成预算10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05(款)05(项):2017年决算数为40.35万元,完成预算10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05(款)06(项):2017年决算数为15.47万元,完成预算10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05(款)01(项):2017年决算数为34.98万元,完成预算100%。住房保障(类)05(款)01(项):2017年决算数为25.39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高新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55.66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567.6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保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及住房公积金支出。

公用经费87.9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公务接待费、培训费、工会经费及福利费。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高新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25万元,支出决算为11.19万元,完成预算的44.76%,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0.59万元,完成预算的52.9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6万元,完成预算的12%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二是因2017年一部分接待费在单位食堂用餐,食堂尚未开发票未予以支付。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11.69万元,下降51.09%,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减少9.41万元,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车辆数量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28万元,主要原因是加强公务接待费管理,精简支出。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0.59万元,占94.6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6万元,占5.36%。具体情况如下:

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万元。该费用用于2辆执法执勤用车和1辆特种专业用车的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以保障办案业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2、公务接待费

2017年公务接待费0.6万元。该费用用于我院2017年公务接待费及专案接待费用。

八、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7.98万元,比2016年增加52.34万元,增长146.86%,主要是因为我院于201610月中旬搬迁至新技侦楼用房,增加了水、电、气及物业管理开支费用。

(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1231日,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3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2辆;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1台(套)。

九、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是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4、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6、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9、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0、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1、教育()支出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市教育局及市属学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2、科学技术()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13、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15、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卫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6、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7、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如国土局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

18、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水利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9、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20、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国资委机关(含监事会)所属单位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1、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22、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如国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3、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24、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25、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26、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27、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8、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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